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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费提示为旅游维权支招

【评论()】 【收藏此页】 【打印】 【关闭】 更新时间:2008年03月05日 点击次数:

在接受旅游服务的过程中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?昨天,市消保委专门就此发布今年的第6号消费提示,主题就锁定在“关注旅游度假维权”。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,在接受旅游服务时做到:

1、提防低价陷阱。一些不规范的旅行社以低价揽客,然后在旅游途中向消费者加收额外费用,或通过减少景点、缩短时间等方法,以达到另类“质价相等”。因此,消费者在选择旅行社时,不但要比价格,更要比质量。

2、签订旅游合同。签订旅游合同时要尽量使用示范文本,明确旅行社提供服务的质量标准及违约责任。

3、谨防冲动购物。消费者在旅游区常遇到推销各种旅游纪念品的情况,有时甚至是所谓的“贵重”纪念品。对此,消费者应当谨慎购买,理性消费。购买后要索取发票,妥善保存,以备日后维权之用。

4、理性处理消费纠纷。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,一旦与旅行社导游等发生消费争议,且无法达成一致意见,可采取书面记录、录音录像等方法保存证据,旅游结束后及时向消保委或有关主管部门投诉反映,切不可采取擅自离团、罢游等不理性做法,以免招惹不必要的麻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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